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 本人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 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到达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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