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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2019-10-1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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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是以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构成同居关系亦或是事实婚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如何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补办行为具有溯及效力,一经补办登记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不再是同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社会上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结合,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一点很重要,在离婚过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处理是相当重要的。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结婚登记的情形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领取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效力,一经补办登记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不再是同居关系且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如何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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