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姻登记诉讼管辖

2019-04-01 13: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婚姻登记属于民政局管辖,诉讼是属于法院管辖。这是两个独立不同的系统。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有特殊情况的,法律也有其他规定。那么,婚姻登记诉讼管辖有什么规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登记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

  1、“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户口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婚姻登记诉讼管辖

  二、婚姻诉讼管辖确定原则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登记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话还需要注意更多内容,建议咨询律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140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