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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03:24
导读: (一)结婚登记须知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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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须知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2、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不得使用艺术照和婚纱照。

(1)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5)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6)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8)服刑(劳教)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劳教)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4、申请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并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要求撤销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撤销婚姻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申请撤销婚姻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超过1年的;

2、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三) 离婚登记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2)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离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5)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

(6)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7)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8)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9)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script>
(10)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
(11)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存档。

3、颁发离婚证。离婚证应当由婚姻登记员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并告知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当事人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或者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后,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注销结婚证条形章“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持证人。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亲自申请;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 [page]

2、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交的证件: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3、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1)单方申请或者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

(2)当事人婚姻登记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向非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的。
(4)事人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向非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的。
(5)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婚姻登记机关或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保存完整,但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

(6)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7)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发生改变的。

(8)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已复婚的。

对不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机关(包括有关部门)保管的,可以依其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档案记载,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为离婚或者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生效离婚证件或者丧偶证明。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3、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档案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不在本部门保存的,不予出具并告知当事人向档案保管部门申请,档案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档案出具。

5、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婚姻状况为有配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不予受理。</script>
6、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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