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万结婚礼金险被分

2014-04-13 09: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再婚丈夫丁卫国患白血病突然离世,57岁的李桂琴就被公公、婆婆及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丁卫国的房子及存款,这一告不要紧,对方将李桂琴给女儿存的20万嫁妆钱也当作需要分割的财产。法院一审...

  再婚丈夫丁卫国患白血病突然离世,57岁的李桂琴就被公公、婆婆及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丁卫国的房子及存款,这一告不要紧,对方将李桂琴给女儿存的20万嫁妆钱也当作需要分割的财产。法院一审也认定,这20万元为夫妻俩共同财产,将被分割。明明是给女儿存的嫁妆钱,李桂琴还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半路夫妻

  同居8年后才结婚登记

  今年57岁的李桂琴曾是旅顺口区某公司职工,善良、贤惠、为人大方,但她曾经有一段曲折的婚姻历程。因性格不合,她在1996年与当公务员的前夫马某某离了婚。

  1997年9月26日,她与曾经是自己的小学和中学的同学丁卫国开始居住在一起,住在丁卫国享有使用权的一套47.29平方米楼房里。当时,他们并未特别看重那一纸婚书,只请来要好的同学和朋友摆了3桌酒席,就算是举办了“婚礼”仪式。

  当李桂琴1996年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已经10周岁的女儿马兰约定由前夫抚养。但是,考虑到前夫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李桂琴就始终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等转过年来与丁卫国“结婚”时,就将孩子一起带了过来。

  而丁卫国当时的情况是,他也在1996年离了婚,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小国,丁小国从小就住在奶奶家里,始终由丁卫国提供抚养费。

  2004年4月20日丁卫国与李桂琴2人借钱,以2万块钱买下了位于黄金街124-1号的这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丁卫国名下。在买下该房屋一年后,李桂琴与丁卫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9月初,丈夫丁卫国突然被查出白血病,在9月19日那天离开了人世。

  丈夫去世

  女儿20万嫁妆钱被当作遗产

  李桂琴还没有从丧夫的巨大悲痛中缓过神来,她就被公公、婆婆,还有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告了,要求继承丁卫国的房子及存款5万元。

  李桂琴有些发懵,这是她第一次被人告上法庭,一时不知怎么办才好。经人介绍,她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代理此案。

  2012年11月14日,此案在旅顺口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让李桂琴意想不到的是,三原告的《起诉状》上突然又“冒”出26万元存款,加上丁卫国名下的5万元,诉状上请求按遗产分割的存款数额增加到341000元(其中公积金31000元),原来是法院应原告方的请求,到银行又查出被告李桂琴名下还有26万元存款。

  这26万元存款都存于被告李桂琴名下,分别为:2012年4月6日三笔18万元,5月11日一笔3万元,6月26日4万元、27日1万元,合计26万元。

  对此,李桂琴当庭喊冤:“这26万元中有我女儿的20万元,不能算遗产啊! ”

  原来,2012年初李桂琴女儿马兰有了对象。在2012年4月份,马兰的生父及未来的公公各自给了她10万元钱。但怕孩子花掉,李桂琴提出帮女儿保管这笔钱,就到附近的银行存在了自己的名下。

  2012年12月3日,法院再次开庭。张荣君律师申请了5名证人出庭作证,李桂琴的前夫,马兰的公公也从黑龙江省拜泉县远道赶来,都出庭作证,称分别给了马兰10万元。

  张荣君律师称,丁卫国是一家工厂的工人,无特殊技能,收入并不高,退休后帮人看海参,并不是养海参,不可能集中出现这么多的存款。

  2012年12月28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桂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属于丁卫国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虽有马兰父亲、公公出庭作证,但因二人为利害关系人,本院不予采信。

  真相大白

  二审改判20万元是马兰礼金

  李桂琴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1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张荣君律师又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马兰生父提取公积金10万多元的凭证、马兰公公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丁卫国收入情况即生前工资证明、李桂琴收入情况即工资证明等共9份证据。虽是间接证据,但已经形成证据链条。

  张荣君律师认为,上诉人李桂琴系退休工人,每月工资不足1300元;丁卫国生前也是工人,2012年5月份退休,退休前工资每月1600元左右,退休后养老金每月2525元,仅领取了3个月即病故,该养老金账户余额仅有4182元。因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月收入合计不足3000元,双方还需要衣、食、住、行及人情往来的支出,且2007年丁卫国之子丁小国购房结婚,丁卫国夫妇予以了经济支出。双方也并无其他大额经济来源,因此双方无法在短期内积累26万元的银行存款。

  张荣君律师进一步指出,上诉人李桂琴名下账户存款集中发生在2012年4月初至2012年6月末,这个期间正是马兰举行婚礼(2012年6月24日),结合上诉人与丁卫国收支状况证据,可以认定涉案26万元现金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而系案外人马兰的个人财产。

  4月1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案涉26万元银行存款中有20万元为案外人马兰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昨日表示,因为李桂琴有 8年时间没有登记结婚,本案对她有两大不利。

  第一:虽然李桂琴与丁卫国是在同居期间内购买了该房屋,但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能算作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2人在买房前就登记的话,则这套房产会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李桂琴此次获得的份额就不是法院判决的1/4、11.82平,而应是5/8、近30平。

  第二:马兰在1997年就跟着李桂琴与丁卫国在一起生活了,但从法律上来讲,当李桂琴与丁卫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马兰已经年满18周岁,不能被认定为继子女,丧失了继承人的资格。(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91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