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周寨镇村民郭嘉(化名)婚后7年一直没有生育,1973年收养了年仅2岁的郭义(化名),第二年郭嘉生育一子郭兵(化名)。多年来,郭嘉对郭义视为己出,郭义与郭兵也情同手足。可兄弟俩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纠纷,时间长了,养父郭嘉对郭义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为缓和与弟弟郭兵的矛盾,4年前,郭义把孩子托付给岳母,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每年春节回来,他都及时去看望养父,给养父买年货、生活费等。没想到,今年春节前,在外地打工的郭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养父起诉要解除收养关系。郭义急忙从外地赶回,但无论怎么劝说,养父执意要与郭义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春节前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郭义给付郭嘉生活费1万元的协议。节后,郭义刚到打工地,就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他的养父和弟弟正拆他的房子。郭义急忙打电话向村干部求助,并及时返家,没想到郭嘉和郭兵说,既然收养关系解除了,家里的一切都与郭义没有关系了,郭义应该“净身出户”。
在村镇干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郭义申请周寨司法所调解,要求郭嘉、郭兵父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司法所通过释法明理,郭嘉、郭兵父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停止侵权,返还占用郭义的承包地;郭义也放弃了要求郭嘉、郭兵赔偿拆除其房屋所造成损失的申请。在司法所的主持下,郭义与郭嘉、郭兵父子达成了和解协议。刘腾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郭义与郭嘉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郭义仍是该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郭义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尽管郭义的房屋是郭嘉为其结婚修建的,但这是郭嘉对郭义的一种赠与行为,其房屋所有权应归郭义,况且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时,郭义已经给付了郭嘉生活费。因此,郭嘉、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