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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赡养义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5-28 16:44
导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所不同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收养关系成立,终于收养关系解除。

  案情简介:

  1985年,王某通过熟人收养了一个小男孩王五,并将其抚养成人,成家立业。但王五成家后,王五夫妇常因家庭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和睦。2011年,退休后的王某终于一致诉状起诉到法院解除了与王五的收养关系。2012年,王某因年老多病,生活困难,又无其他子女照顾,于是再次将王五诉至法院,要求王五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律师解案: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所不同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收养关系成立,终于收养关系解除。而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子女出生,基于自然血亲而成立的亲权不适用法律解除,也就是说,生父母不能与生子女之间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和监护义务,同样,养子女成年后,也应当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但是,本案中,王某已于2011年与王五解除了收养关系,王某再要求王某支付赡养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是在养子女成年后,那么考虑到养父母已经对养子女尽过抚养义务这一客观情况,收养法又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王某与王五解除收养关系是在王五成年后,王某虽然年老多病失去了劳动能力,但由于王某是退休职工,有每月将近3000元的退休金,高于当地的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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