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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2012-12-3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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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则毫无疑问地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方面。下面找法...

  导读: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则毫无疑问地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方面。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总结了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如下:

  (一) 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

  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 社会原因。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三) 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从我国这一婚姻法律制度看,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如果没有离婚就谈不上损害赔偿。即便可以在婚内赔偿,那么,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 受害者自身原因。

  1、自身维权意识不强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气焰。

  2、自身素质不高,她们往往既是暴力的受害者又是暴力的施行者,不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同情。有的受害妇女给别人的印象根本不是受害者,更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同情。、

  我们对以上对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做了详细的分析,目的是让我们对家庭暴力有所认识,从而更好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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