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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2-05-0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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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但是相关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对人口进行控制,任由人口爆发式的增长,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生存质量与综合国力的提高。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计划生育的好处

  (一)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二)计划生育并不单兵突进,还与优生优育齐头并进。

  (三)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四)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减轻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五)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三、如何进行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省为了执行我国的基本国策可以细化国家计划生育法中的相关细则。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人口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您对计划生育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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