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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最新单独二胎政策

2014-06-1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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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5月19日下午,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研究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导读:5月19日下午,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研究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5月30日下午,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山东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并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具体如下:

  修正“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2014最新山东单独二胎政策

  5月30日修改决定生效后即可申请生育

  《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享受“单独两孩”有三个限制条件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一方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3或5种材料

  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申请人需界定是否为独生子女

    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女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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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山东取消二胎生育间隔

  2013年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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