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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独生二胎今起可交申请

2014-06-1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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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东省卫计委下发了新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昨日,青岛市卫计委表示,自今日起,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即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据...

  近日,山东省卫计委下发了新的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昨日,青岛市卫计委表示,自今日起,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即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

  据了解,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扶持、免费政策的依据。

  据介绍,新《办法》适用于女方户籍在山东省的夫妻;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山东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需持有夫妻双方户口本 (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需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新《办法》要求,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也可直接受理。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按照新《办法》,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填写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和预约:一是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二是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三是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当场告知理由。材料不全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近日,山东省卫计委下发了新的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昨日,青岛市卫计委表示,自今日起,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即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

  据了解,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扶持、免费政策的依据。

  据介绍,新《办法》适用于女方户籍在山东省的夫妻;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山东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需持有夫妻双方户口本 (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需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新《办法》要求,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也可直接受理。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按照新《办法》,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填写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和预约:一是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二是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三是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当场告知理由。材料不全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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