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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二胎生育新政策内容

2014-05-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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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26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成为全国第十一个开放该政策的地区。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将修正《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对条例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的个别条款进行...

  3月26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成为全国第十一个开放该政策的地区。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将修正《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对条例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今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或可生育两个子女。

  修正草案根据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作出修改。

  一是将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进行表述,即第一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

  二是删除了第六项规定中的“烈士独生子女”和第七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规定。三是对该条款的各项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九)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单独夫妻再生育二孩的时间间隔: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对应的,女方28周岁以上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不受时间限制。女方年满28周岁是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间为准。

  申办单独二孩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3、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4、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抢生”的处理:

  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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