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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生二胎罚款政策

2014-05-2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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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

  导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叁倍征收。那么,重庆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又是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庆超生二胎的罚款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 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

  4、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5、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6、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7、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8、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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