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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单独二孩”政策详解

2014-05-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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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该决议正式公布,意味着辽宁省单独两孩政策自3月27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导读: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该决议正式公布,意味着辽宁省单独两孩政策自3月27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辽宁省办理单独二胎准生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的简化办理: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但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由本省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并于收到核查反馈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辽宁省单独二胎准生证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符合“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夫妻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

  符合“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乡级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审批: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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