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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丈夫不签离婚协议 女子点燃自家屋被判刑

2015-10-2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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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宝鸡一对夫妻俩闹离婚,因丈夫不回家签离婚协议,妻子一怒放火点燃自家屋子,不光烧毁自家财物,还将邻居家部分财物烧毁。近日,宝鸡市金台法院判处一起因家庭纠纷放火案,被告人陈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

  宝鸡一对夫妻俩闹离婚,因丈夫不回家签离婚协议,妻子一怒放火点燃自家屋子,不光烧毁自家财物,还将邻居家部分财物烧毁。近日,宝鸡市金台法院判处一起因家庭纠纷放火案,被告人陈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今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因丈夫林某不回家签署离婚协议,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家住宝鸡市区某小区3楼的陈某在家中用打火机点燃其次卧内的布制衣柜,并将着火情况拍照后通过手机发送给其丈夫林某,其丈夫仍未回信息、回电话。陈某遂将打火机燃料瓶内的煤油倒在主卧室床单和木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将着火情况拍摄成视频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其丈夫后离开家中。

  陈某放火后,其家中部分财物被烧毁,同时将该楼4楼被害人史某,5楼被害人雷某家部分财物烧毁。居民报警后消防队到达现场将大火扑灭,被告人陈某放火后投案自首。

  经鉴定,因放火造成陈某家财物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39042元,被害人史某家财物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3730元,被害人雷某家财物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919元,大楼公共部分财物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0635元。

  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琐事故意在家中放火,引起火灾并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毁损,已危害周围居民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丈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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