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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两女争一亡夫 婚姻也要有“先来后到”

2015-11-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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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籍男子周某今年四月因车祸在江苏常州被撞身亡,却先后有两名女子以妻子名义介入事故处理事宜。互不相识的两名女子都持有与周某的结婚证,后赶到的广东女子李某事后将南通女子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

  广东籍男子周某今年四月因车祸在江苏常州被撞身亡,却先后有两名女子以妻子名义介入事故处理事宜。互不相识的两名女子都持有与周某的结婚证,后赶到的广东女子李某事后将南通女子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蒋某与周某的婚姻无效。11月19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终审宣判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请求。

  原来,周某早在1992年就与李某在广东老家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不久,周某独自到江苏南通经营建材生意。孤身一人在外,周某邂逅了温柔美丽的蒋某,两人坠入爱河。1994年初,周某拿着一张其老家居委会出具的“单身证明”,又与蒋某在南通市崇川区领取了结婚证。20多年间,周某安然周旋于李某与蒋某之间,并且生意越做越好。直到今年四月因车祸身亡。

  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她与周某的登记结婚时间早于被告蒋某与周某的结婚时间,依照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规定,蒋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应属无效婚姻。为此,李某出示了自己的结婚证、周某籍贯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自1992年正月起都未使用过‘XX市XX镇XX居委会(居民委员会)’这一名称”,并对蒋某提供的周某当初出具“单身证明”中的印章位置提出质疑。

  诉讼中,崇川法院向周某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函,查询李某与周某是否在当地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收到的回复是李某与周某从未在当地办理过离婚手续。被告蒋某提出李某与周某可能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与李某结婚之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蒋某在异地登记结婚,其与蒋某的婚姻属于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原告李某作为周某的配偶,有权申请宣告上述婚姻无效,对其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崇川法院判决宣告蒋某与周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此起重婚事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的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重婚、骗婚之事时有发生。2012年,民政部宣布31个省、市、自治区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然而,由于过去纸质档的录入工作繁重,民政婚姻系统至今还未能覆盖所有的婚姻登记信息。另外,民政部门与法院没有正式的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法院诉讼中变更的婚姻关系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得知。如何加强对公民婚姻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询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跨时间、跨地区、跨部门联网,依然需要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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