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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提交的证据

2015-10-2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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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一种社会关系。

禁止

  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纠纷,关键的证据就是身份关系的证据、无效婚姻情形的证据和时间证据,发生纠纷以后要围绕三方面的需要集中精力举证。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纠纷,所以涉及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三方面:

  1.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证据

  即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

  2.身份关系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时间证据

  即申请宣告无效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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