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张某某扶养纠纷案代理词

2019-12-02 07: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我接受本案原告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成

  我接受本案原告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再婚前系农民,现原告已77岁高龄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没有经济来源,并且自2008年12月26日患病以来,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照料,原告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自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也不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等基本生活费用,被告没有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具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被告不仅有扶养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自1999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2008年12月26日原告患病住院,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差几天就十年了。由于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就已经77岁,且被告身体一直不好,有慢性病,原被告结婚十年来一直是由原告照顾被告的生活起居,十年来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巨大的感情和心血。现在原告年龄也很大了,身体又有病不能再照料被告的生活起居了,被告就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十年来为其付出的巨大的感情和心血,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被告是把原告当成了他的保姆!原告不是被告的保姆!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所以,被告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不付给原告任何生活费用,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三、原告的医疗费、护理用具费、护理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应全额负担。

  四、被告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的生活居住地变成了北京,原告的生活居住地为北京这一事实已持续了近十年。因此,被告应按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由于,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被告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原告无奈只好回老家暂住儿子家中。不能因为原告现在暂住天津老家儿子家中,被告就可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如果,判决被告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那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对被告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纵容![page]

  五、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原告、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首先,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证据全

  部是复印件,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据的原件;其次,被告的主张及其提交的所谓证据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张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被告主张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从而免除被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在原告没有向自己的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下,原告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不应对被告履行其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原告向自己的子女主张赡养费,也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履行其对原告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综上,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原告、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的这一主张也是违背道德要求的,被告应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6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