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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探析

2019-11-22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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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及房屋纠纷的离婚案另一个特点是离婚诉讼涉及公房承租纠纷时,公房最终归属给男方的比例很大,且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又多随母亲生活,说明现阶段对于离异妇女住房承租
涉及房屋纠纷的离婚案另一个特点是离婚诉讼涉及公房承租纠纷时,公房最终归属给男方的比例很大,且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又多随母亲生活,说明现阶段对于离异妇女住房承租权尚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在1998年全年受理的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105件案件中, 房屋最终归属男方的占57.142%,房屋最终归属女方的仅占39%;其余的为3.8%。而在这类涉及公房承租纠纷的105件案中,其中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75件,而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又占69.3%。在1999年1至8月受理的公房承租权纠纷的45件案件中,房屋最终归属男方的占68.88%, 而最终归属女方的仅占31%。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26人,而子女随母亲生活的高达73%。显然,房屋的归属与母亲带子女生活对住房的需求数量是相对呈反比趋势的,说明目前对妇女、儿童公房承租权法律保护的力量是比较微弱的。原因在于,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大多由男方取得。妇女的这种不利地位突出表现为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争纷的离婚案件中。单位基于对房屋管理权,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一般均不愿意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放任本单位房屋流失由非本单位职工继续承租,因而导致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因而导致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与此相对应,而离婚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过在9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但是,一方面法院在执行时障碍重重,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其中某些司法解释条款过于富有弹性,模棱两可。

  例如,1999年一起离婚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43岁,某机关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女,43岁,医生。双方居住的一套2居室住房系男方高某所在的机关分配给其的公房。 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将2居室住房判归男方继续承租。基于14 岁独生子对母亲的选择,法院判决该儿子由母亲方某抚养,父亲高某每月支付给儿子抚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 上诉人上诉原因是要求本人抚养孩子。最后,中级法院除了对其他部分财产的归属改判外,对于房屋的归属及孩子随母亲生活的事项均维护了原判。从案卷内容中,无法反映出女方是否还有其他住房的情况,显然这一初审与终审对房屋的判决结果,都是基于2居室住房是男方单位分配给男方的考虑。但是, 这对相依为命的母与子离异后的栖身之处在哪里?女方单位今后能否给其分配住房?都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在离婚夫妻对公房承租权争诉的案卷中,类似这样的判决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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