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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个月负债500万成老赖,不了解“24条”别结婚!

2016-11-2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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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你知道吗?其实现在婚姻的风险可能已经远远大于同居的风险。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因伴侣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举债,背上巨额债务。如今,他们勇敢站出来,希望修改《婚姻法》“24条”。究竟“24”条是什么鬼,让人如此害怕?我们又要怎么规避“24条”带来的风险?

  结婚,遭遇出轨、家暴,曾经我以为这样的婚姻够不幸了,然而有人告诉我,结婚后,自己会无缘无故背负债务,就算离婚,倾家荡产也要还钱,这样婚姻更可怕、更不幸!

财产

  她因为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父母给她买的房屋也被强制拍卖!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万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她们也因结婚,负债累累!

  @诗小柒S:我也被负债了,结个婚负债几十万,以自己的收入不知道要还多少年,欠银行的、欠亲戚朋友的…有时候很想放弃自己了,可是上有老,下有小,不想对不起孩子。这一年流的泪比这三十年都多,都是结婚前脑子进的水。

  @吟游左一:哎,我一个同学,大学老师,就遭遇了。近八百万,她“老公”跑了,欠债的找了讨债公司堵门,去学校跟随她,她父母也受累。现在人都住精神病院了

  @星雕月琢:我因为前夫背了十几万的债,不过还好快还清了。也是他借了还他家的债务的。我以为我是天下第一惨,没想到......

  她们无缘无故成为债主,都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财产

  究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是什么?让人避之不及?

  所讨论的“24条”,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列明的法律条文,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有三种例外情况:

  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24条设立的目的是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你只要证明证据与债务与自己无关,这个债务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就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很多人,找不到证据,特别是女性受害者!随着受害者越来越多,大家意识到既然普遍认为“24条”存在问题,希望废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要不要废?

  最高法曾回复不会撤销!

婚姻法24条

  那么现行法律下,被负债问题要怎么解决?

  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其实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

  这样的案件被负债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债务确实存在,那就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那就要积极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审查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该债务用于投资经营的,配偶有无分享了该收益。在一般情况下,非举债一方要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是极为不易的,从而导致大部分案件最终被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今年3月,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举证责任要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只要达到盖然性标准就可以。当然,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并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间大额开支的证据,如果有共同经营的就更加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如果通过举证不能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向举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举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非举债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举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追偿。

  既然24条还是存在,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就要想,怎么规避这个法条带来的风险?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中的另外一个口子是“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于双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也是保护双方的最好利器。通过约定,厘清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婚内财产的分配方式、婚后债务的处理方式,对于双方,都能极大程度的降低不确定性。

  你了解完这些就够了吗?当然不够。因为,即使有婚前约定,你还是得自行举证,债权人事先知道这个约定。如果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的话,实际上另一方受害者是很难完成这种举证的。

  所以,还得有第二招,提前把自身财富的保全规划做好。

  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下,要进行合法规划。能写在别人(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名下的不动产,就尽量写在别人名下。当然,这一式在未来财富传承的时候会出现遗产税方面的问题,故此只是作为辅助使用为好。

  对婚前财产设立离岸信托。信托可以有效规避债务,尤其在这种莫名其妙的天降横祸之下,信托的价值就凸显了。但是,设立离岸信托对于财富水平不高的家庭来说,门槛显得太高,因此,一般家庭可以合理进行保险规划!

  合理进行保险规划。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不过,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该《通知》出台后,国内保险的避债能力受到了怀疑。海外保险中,不同地区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这一式也不能100%的解决问题。

  最后,学会看人。这个才是最重要的。一旦中招,什么好办法,都难以100%的避免损失。尽量避免闪婚,相互了解时间越长,对对方的人品也越有把握。而婚姻越持久,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就会越低,毕竟没有感情,纯粹的人渣还是少的。

  法律应该给婚姻选择错误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不能让无辜者因为“曾经拥有”就必须“天长地久”。离婚“被负债”不能全赖“24条”,不过为保障婚姻中无辜者的权益,是时候补上司法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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