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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父母拆迁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5-08-0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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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01年,34岁的阿伟与阿珠200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阿伟上法院起诉妻子阿珠,提出离婚,法院以两人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阿伟的诉求。2年后,阿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阿伟父母自建的房屋拆迁,之后得到两套拆迁安置房。为了把房子给儿子,这对老人让儿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之后那两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也做到儿子名下。儿子与儿媳闹离婚,儿媳表示这两套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要与儿子平分。

  父亲赠的拆迁安置房究竟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场官司中,婚后财产分割成为两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着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是阿伟的个人财产还是阿伟和阿珠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阿珠有没有份分这两套房子。

  阿伟的父亲说,他们一家是福州某乡镇的村民。2001年,他用自己多年积蓄再加上向亲友借来的钱,在祖宅旁建了一座170平方米的三层房屋。2005年,政府部门为了规划新区,全村房屋统一拆迁,他分到两套房子。拆迁时,他想到房子最终由儿子阿伟继承,为了省去今后房产转让费用,就直接让儿子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并将新房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所以,房子并非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此案来看,该拆迁安置房房屋可视为阿伟父母对阿伟的赠予,应该认定为阿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目前,法庭未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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