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原告黄晓红与被告陈杨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9-11-19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黄晓红,女,1969年11月18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石门乡石门村6组1号。委托代理人肖坤华,隆回县石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杨杰,男

  原告黄晓红,女,1969年11月18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石门乡石门村6组1号。

  委托代理人肖坤华,隆回县石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杨杰,男,1966年3月2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石门乡石门村6组1号。

  原告黄晓红与被告陈杨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晓红诉称:结婚的第二天,原告就遭婆母谩骂,而被、告不加任何劝阻;2000年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与异性勾搭成奸,多次逼原告离婚,2009年5月3日被告诬陷原告谩骂了婆母,纠集胞弟陈杨通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多处受伤并住院,2009年5月7日,双方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达不成协议而未办理,2009年5月10日双方申请隆回县石门法律服务所调处,仍因同样的问题而作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恩华及女孩陈莹芸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万元,判决共同财产三扇两层红砖房及淘金投资本金3.9万元双方平均分割,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陈杨杰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只是因婆媳之间性格差异、沟通不够而关系处理不好,再加之原告对被告的劝解不理解,一气之下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做好原告的工作,促成家庭和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13日在隆回县石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5日生男孩陈恩华,2007年11月5日生女孩陈莹芸。原、被告结婚的第二天,因搬迁嫁妆问题婆媳之间发生吵架,以后婆媳关系一直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原、被告之间也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2年后有所加剧,被告陈述从2008年农历12月28日起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5月3日原、被告因口角打架,原告被打伤送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5月7日原、被告去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达不成协议而未办理,2009年5月10日双方申请隆回县石门法律服务所调解,亦未达成协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等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与被告母亲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较大的裂痕,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原、被告以婚生小孩为念,努力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仍然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不准原告黄晓红与被告陈杨杰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芝 彬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湘 川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411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