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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离婚案例

2021-04-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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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离婚的案件是非常多的,有的敏思诉讼当事人离婚可能是自己参加诉讼,可能会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但离婚案件一般都是必须双方到庭参与的。那么民事诉讼离婚案例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离婚案例

  二、民事诉讼离婚案例

  2007年,一起使用简易程序审判的买卖合同纠纷就因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过程中。

  据了解,1994年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为所在村社社员,在昆明市盘龙江边集资建房,同年6月30日周某与合作社就建房事项签订《约定》,周某因没钱向姐姐的公公吴某(反诉原告、上诉人)借款3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为3年,月利率3%。1995年12月30日,在周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周某与吴某就借款及房屋处理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如无力还款,就用3套房子、3间铺面抵押,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5000元,随后周某、吴某及吴某某、阮某某共同就借款及房屋分配、管理签订了《房屋分配及管理协议》。时隔10年,周某认为该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吴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房屋抵押、买卖的协议无效;吴某应将抵押房屋归还周某,同时周某归还吴某38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案件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之中。

  孙法官表示,该案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从案件事实来看,争议的房屋有房产证,依照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除登记的所有权人以外,还可能有配偶或农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同时,《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共同签订,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有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订《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的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离婚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所以即使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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