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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家暴想离婚法律援助指点迷津

2014-05-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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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民窦女士经他人介绍,与明某于2006年结婚。但由于丈夫脾气不好、性格暴躁,自结婚以来,窦女士经常受到丈夫的打骂,特别是2010年,明某失去工作后,家庭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几年间窦女士因为家庭暴力...

  北京市民窦女士经他人介绍,与明某于2006年结婚。但由于丈夫脾气不好、性格暴躁,自结婚以来,窦女士经常受到丈夫的打骂,特别是2010年,明某失去工作后,家庭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几年间窦女士因为家庭暴力多次受伤,3次住院,4次报警,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经过6年多的忍耐,窦女士近日向丈夫提出离婚,结果却遭到了丈夫的极力反对,并在言语和行为上经常进行威胁。

  无奈之下,窦女士向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指派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经调解无效后,顺义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终于让窦女士多年惶恐的婚姻得以结束。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针对本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家庭暴力是严格禁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本案中,窦女士第一次面对家暴选择了容忍,才导致多年遭遇家庭暴力而无法获得帮助。所以,顺义区法援中心建议那些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如果选择离婚来救济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例如录音、录像、报警、找基层组织调解或事后要求对方写悔过书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果离婚时提供证据证明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主张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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