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代人保管钱财被盗 六旬夫妇被判赔偿

2019-11-21 08: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好心替邻居保管钱财,谁知因钱被盗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无因保管合同纠纷公开宣判。原告李端英、温学均夫妇与二被告均系
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好心替邻居保管钱财,谁知因钱被盗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无因保管合同纠纷公开宣判。
原告李端英、温学均夫妇与二被告均系云阳县人和镇清凉村10组农民,两家关系历来十分亲密。2004年农历九月二十四,原告李端英和丈夫温学均为保管好家中的6万元现金,觉得到住所处百余米远的储蓄所存钱十分麻烦,遂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后,交给年迈的温志远夫妇无偿保管。当时双方没有当面清点袋内保管物,李端英告知对方袋内装有现金6万元。温志远接收后,将保管物放置于二楼孙女卧室的一木箱内上了锁,并由自己保管钥匙。同年农历十月十三,原告取回现金4000元,余款放入原木箱中上锁后由温志远继续保管。
3天后凌晨,被告刘世菊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存放原告现金木箱的锁不见了,其夫温志远也立即起床寻找,发现原告存放的现金被盗,天亮后二人将现金被盗的情况告诉了原告。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盗窃案成立,但因破案线索较少,至今未破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现金5.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接受原告声称内装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并放置于住房的二楼孙女卧室内的一口木箱内上锁予以保管,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由于原告明知二被告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而交其保管,对保管物被盗灭失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仍接受原告的委托,对其财物予以保管,导致保管物被盗灭失,具有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应适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二被告承担1/3损失的判决,即被告温志远和刘世菊夫妇赔偿两名原告现金16800元。
来源:新华网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176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