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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起纠纷 父母状告儿子和离异儿媳

2019-11-2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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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在该房屋交付入住后即与孙女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后王先生与孙女士协议离婚时
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在该房屋交付入住后即与孙女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后王先生与孙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上述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但半年后,王先生的父母却将孙女士与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孙、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回上述房屋。日前,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屋归孙女士所有。
庭审中,王先生的父母说,王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先生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屋给孙女士。而与前妻孙女士一并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先生,一直低着头,一言不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时,王先生与孙女士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先生与孙女士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协议确定归孙女士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先生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屋的内容无效。
孙女士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先生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中院认为,王先生的父母以王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先生即为所购买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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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女儿户口跟随母亲,母亲的房产儿子可以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继承法的原则,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了两个顺序,其根据有二:一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关系的远近;二是相互间扶养关系的亲疏。具体顺序如下: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3.适用范围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是均等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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