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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我丈夫的借款不属共同债务

2015-09-17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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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读者李女士问:我和我丈夫现在打算离婚,可是他的朋友拿来欠条说是去年我们买房子时我丈夫找他借了30万元,现在要求我们共同偿还,我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请问,如果诉讼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这个不属于我们的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还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您如果想向法院主张这30万元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就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你们夫妻二人存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证据和您丈夫的这位朋友在借款时就已经知道你们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这个约定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这两项证据,您可能就要承担一个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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