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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2015-08-1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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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张某和王某结婚4年,因性格不合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因一张婚内张某签的欠条产生了分歧。2012年7月,张某的侄女小云考上重点大学,张某意欲给小云1万元作为奖励,也算是身为叔叔给予侄女的一点支持。但是当时王某不同意给这笔钱,于是张某写了一张向王某借款1万元的欠条给王某,从王某那儿支取了1万元用于奖励小云。现在离婚王某要求张某返还欠条所载的1万元。张某却认为一万元是以夫妻二人共同的名义给予侄女的奖励,而且当时夫妻俩关系十分亲密,写借条也就是做做样子,之后的日子里王某也没有提过要张某还钱,现在王某再主张要求张某还1万元是没有理由的。

  为此,王某向我所咨询该欠条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张某和王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符合该规定。张某与王某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张某用于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张某和王某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处理。由于1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应当返还王某5000元。故,夫妻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另有一案,李某嗜赌,妻子刘某与李某时常争吵,一直纠纷不断。一次席间李某向夫妻两人共同的朋友陈某借钱,说是准备做小生意重新开始。李某妻子刘某当场就明确告知陈某,这笔债务她不会替李某还,要借钱给李某自己考虑清楚。陈某还是借了钱给李某。半年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与刘某有争议。李某认为,既然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两人应共同享有及承担,分割财产应预留出应还债务的份额。刘某主张自己在李某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不承担该债务,因此李某应当自己承担自己的债务,并找来当时共同吃饭的几个朋友作证自己曾做过声明不会承担李某的债务。案件事实清楚,后法官判决李某与陈某的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夫或妻一方各享有一半份额。对内可以在容易产生纠纷的财产问题上立借款合同或做财产公证,对外可以发表声明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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