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月10日凌晨1时许,乐昌警方接到韶关110指令: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方向,有一辆车牌号为粤CZD××5的灰色雪佛兰轿车正由龙归往粤北方向行驶,该车辆里面有两男两女,其中一名女孩被另外三人挟持,请设卡拦截。
乐昌110指派该局老坪石派出所、坪石分局组织民警火速前往G4高速粤北收费站设卡,拦截目标车辆。3时30分许,一辆灰色雪佛兰轿车缓缓驶来,正是目标车辆。当车辆慢慢驶入收费车道时,埋伏多时的民警一拥而上,将该车内的所有人员制服,带回老坪石派出所。
原来,被挟持的女子是珠海某高中的女生刘某,父母离异后判给父亲抚养。而此次事件的主谋却是其生母李某,老家在山东。李某因母亲病危,要求女儿刘某回山东老家看望姥姥,但刘某因为临近高考,不愿耽误学习,拒绝了生母李某的要求。李某便在珠海租了张某明的车,并找了另一名男子耿某帮忙,于9日18时许来到刘某的学校门口,将刘某强行掳上车,驱车上了G4(京港澳)高速北上。
目前,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移交珠海警方。
【邴园庆律师观点】
李某等三人“挟持”其女儿刘某回山东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女儿刘某作为一名高中生,在未有司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其拥有支配自己人身活动的权利,其母亲李某无权强制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本案中,母亲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共同实施了非法“挟持”女儿刘某乘车前往山东的行为,并持续了一定时间,在客观方面已满足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李某等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猜想其“带”女儿回家看望老人的动机无可厚非,但在犯罪认定上,动机不等于目的,李某具有“挟持”、剥夺其一段时间人身自由的直接故意,因而,其在主观方面也已满足了本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当前社会情境下,老年人权益日益得到广泛认可和充分保护,刚刚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确实是当今社会应当普遍呼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是,不能以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事实上,该条法定义务的出台并未附未履行的相关违法责任规定,因其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约束的外化行为表现,是不宜也无法做出相应违法责任规定的。
结合本案,即便女儿刘某被“带”到老家看望老人,其内心是否真正愿意、其看望慰问老人的意念是否发自其内心,如不是,那这种看望又能给老人带来多少真正的精神慰藉呢?
母亲李某是否应反思自己对女儿一直以来的品行教育的缺失、自己在婚姻家庭方面给女儿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不是采取如此极端的措施,这样的话,是不是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呢?这值得我们和整个社会深思。
邴园庆律师(供稿)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