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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情中自杀 发妻告小三

2015-07-2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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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界定第三者介入对婚姻家庭的损害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审结了一宗妻子小郑(化名)状告第三者小艳(化名)损害赔偿案件,可视作对这一问题的实践探讨。

  情人分手追债 男子情急自杀

  原告小郑与其丈夫阿伦(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2年6月,阿伦与被告小艳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日晚上,阿伦在被告小艳家中被刀刺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次日因“肝贯穿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因原告小郑的报案介入调查,小艳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事发当晚由于小艳提出和阿伦分手并要求阿伦偿还借款20万元被其拒绝,当时阿伦情绪激动、更自行拿起水果刀刺向腹部受伤,最终不治身亡。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无证据证实死者死亡有他杀嫌疑,故依法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第三者要赔精神损害金

  在该案的庭审当中,原告提出被告与阿伦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导致阿伦死亡,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死者妻子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原告家庭破碎。

  被告小艳辩称,阿伦的自杀行为是其死亡结果的原因,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事发后被告及时对阿伦实施了救助并向医院交纳了3万元治疗费用,已尽了朋友应尽的义务。

  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阿伦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恰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确会对原告与阿伦之间的婚姻家庭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应对此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但 是,现无充分证据证实阿伦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确实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3万元。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原告主张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作出相应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对此作出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规管第三者法律无明文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有所损害时,对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应如何规管。

  因 此,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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