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二是离婚时对家庭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符某与杨某共同经营杂货店,所有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新房时,两人都出资,因此所建造新房有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二)离婚时对家庭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本案中,新房是全家集资修的,因此该房产中有杨某及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离婚时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权提出主张。若协商不成,杨某可先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待分家析产后,再进行夫妻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