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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瞒妻买房 男子一无所有还得付近万元官司费

2015-10-14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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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离婚自然会牵扯到财产问题,通常人们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夫妻财产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据报道,最近,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前隐瞒其妻子买了一套房产,十年后其妻子才发现该秘密,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该男子失去房子份额。

  在于前人妻子离婚前2个月,林某悄悄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不知情,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发现了该房产的存在,前任与现任的“抢房大战”拉开序幕。最后,现任前妻抢房谁会赢呢?

  陈某和林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某购买了该房产。

  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某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某所有,50%归方某所有,林某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隐瞒事实被判无效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究竟是否有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男方将房产转移他人并办理公证。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双方约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房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则给李女士300万元。后发现离婚前,张先生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并办理了公证。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经公证后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张先生在明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有意隐瞒婚姻状况,主观存有恶意。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在明知未经李女士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房产过户给其孙子,并以欺瞒的方式办理该协议的公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其转移财产的协议无效。

  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自然会牵扯到财产问题,通常人们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夫妻财产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多年,感情一般很深,即使离婚也有不得已的理由。这只是通常情况,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出现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近年来,在夫妻离婚案件中最难划分的不过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时常因为这两项无法达成共识而引发离婚财产纠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怎么分、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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