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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公司的出资份额,离婚时妻子能分割吗

2015-08-27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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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夫妻协商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即你可以从中分割25万元。

  衡水市读者张女士问:我与丈夫结婚10多年了,最近我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后来我发现他在外有了第三者。在我们婚姻存续的这些年里,我丈夫与其他几个朋友在衡水市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我丈夫出资50万元,其他人出资多少钱我不清楚。现在我想起诉离婚,请问:我丈夫在衡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我有权利分割吗?怎样分割?

  河北李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据此,你丈夫在衡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你可以分割,处理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你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另一种是你可以将你丈夫的出资额转让,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协商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即你可以从中分割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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