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方无偿赠与财产,并非一场儿戏

2015-08-12 19: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一些再婚后又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中,其中不少当事人是老年人。北仑65岁的退休老人郭某,两年前娶了42岁的外地离异女子陈某为妻,婚后一个月,郭某为表示自己对陈某的感情,主动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一半赠与陈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去年11月,郭某因前妻病重无人照料,多次前往医院照看,这引起了陈某的极大不满,两人关系变得紧张,矛盾激化,最后决定离婚。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郭某认为这套房子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当然应当归其所有。但陈某理直气壮地表示,郭某已自愿将该房产的一半赠与自己,她已是该房产的合法共有人,这一权利明确登记在房产证上,郭某无权反悔。

  [说法]

  在法律层面,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郭某确实无权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正因为郭某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的争议双方,并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决定了郭某当初的赠与不得撤销。

  [提示]

  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毕竟“财产收买”并非万能。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15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