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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房丈夫称不知情 法院判决协助买房人过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5 09:42
导读: 杨扬与宋美丽、刘刚均是文登某村村民。1981年前后,宋美丽、刘刚结婚。1999年,夫妇俩在村里盖了套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刘刚的名字。2005年,同村的杨扬家的儿子

杨扬与宋美丽、刘刚均是文登某村村民。

  1981年前后,宋美丽、刘刚结婚。1999年,夫妇俩在村里盖了套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刘刚的名字。2005年,同村的杨扬家的儿子也大了,想在村里买套房子,经人介绍,杨扬就与宋美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下了这套房子。而且当天,杨扬将5.5万元买房款给了宋美丽。

  结果两年多以后,杨扬将宋美丽夫妇告上法庭。

  杨扬说,现在他们的过户手续一直没办,催了多次也不起作用。他希望自己的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宋美丽夫妇协助他过户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而宋美丽不同意的理由听起来有点气人。她说,她没有把卖房的事情告诉她丈夫,并且这房子的房权证上写的是他丈夫的名字,她的卖房行为是无效的。和妻子的理由相吻合的,丈夫刘刚坚持自己不知情。

  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刘刚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刘刚夫妇与杨扬是同村村民,妻子宋美丽将诉争的房屋出卖后,他们夫妇两人仍然住在同一个村子里,丈夫刘刚不可能不知道,因此,杨扬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刘刚夫妇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杨扬2005年买了这套房子之后,他的儿子一直在里面住着,与刘刚夫妇共同在同村生活两年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刘刚不可能对此事不知晓,但刘刚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看出,当时将房屋卖给杨扬是刘刚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刘刚夫妇再以刘刚不知道并不同意为由主张这份买卖合同无效,理由不当。《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杨扬与刘刚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刘刚夫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杨扬,刘刚夫妇有协助杨扬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杨扬要求刘刚夫妇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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