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明光一男子在妻子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被驳回。
阚某(男)与易某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2月16日生育一女。阚某2008年11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此时被告易某分娩不到一年,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劝其撤回起诉,阚某离婚心切不同意撤诉,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介绍,《婚姻法》出于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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