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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买房 房屋离婚属共同财产吗

2012-12-0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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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

  王先生来电问:

  “我在结婚前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产权人也登记我的名字。婚后,我们夫妻共同还贷。现在我欲离婚,请问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换言之,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你一方所有,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也是你的个人债务。还有,对于你们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你也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你提出的有关房屋产权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取得是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决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应当看房屋产权证如何取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你个人的。

  对于还贷部分,由于你们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即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的补偿,一般是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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