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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精神病 婚姻被判无效

2012-12-0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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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精神病人也不例外,但应当将自己居婚前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在婚前告知对方,让对方考虑,而不能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与人结

  近日,福建三元法院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审理了一起女方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罗某的监护人罗某求隐瞒其女罗某患有精神病病史,让被告罗某与原告吴某在其家相亲见面,同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罗某既不会干体力活,也不会干家务活,整天到邻居家玩耍。2010年11月,被告罗某精神病复发,双方分居至今。经原告了解被告罗某2007年6月因患精神疾病障碍在医院精神病人疗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该院门诊并长期服药治疗,至今未治愈。据知,被告罗某在婚前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双方的婚姻无效。

  三元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与原告吴某结婚,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且婚后,被告罗某经治疗至今一直未愈。因此,原被告婚姻自始无效,原告的诉求得以支持。

  法院评析: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精神病人也不例外,但应当将自己居婚前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在婚前告知对方,让对方考虑,而不能仿效罗某隐瞒实情去骗婚,也不能像吴某一样草率;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更应依法严格把关,只有当事人自身的慎重与真诚,加之审查机关的高度负责,才能避免遗憾与痛苦,确保婚姻质量与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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