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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探视孩子 我有权阻止吗?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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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读者:

我和前妻去年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一个月探视孩子一次,女方不用付抚养费。但现在前妻每星期都来探望孩子,违反了协议,我有权限制她的探视次数吗?现在我能不能向她讨要抚养费?如果她还是不拿抚养费,我有权阻止她探视孩子吗?

  解答: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利。结合本案,既然你们有关于孩子探视权的协议条款,双方应该遵守和履行,也就是说,即使对方有探望权,其探望权也不能随意行使,而应该以你们之间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因此,你有权限制对方的探视次数。如果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你又有证据予以证明,可向法院请求中止对方探望权。

  对于你能不能因为对方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探视次数而向对方讨要抚养费的问题,你还是遵守你们的协议约定为好。至于你以对方不给抚养费为由而阻止对方探视孩子的想法,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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