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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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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列》规定,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不得拒接、推诿,应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

  成都市首部地方性女性权益保障法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部将保障女性权益和统筹城乡经验结合起来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不被受理,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不得拒接、推诿,应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诉讼列入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且不受“经济条件困难”的限制。并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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