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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引发遗产纠纷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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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继承人开始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标志。

  父亲猝死他乡

  2004年9月25日,李某的父亲随单位去河北省西柏坡参观学习,当月26日突发急病被送到河北省平山县红十字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他就和弟弟、继母赶到平山县红十字医院,医院给开具了死亡证明书,落款日期是2004年9月26日。当年9月28日,他和弟弟拿着父亲的这份死亡证明,将父亲的尸体从河北省运回淄博,回来后,他把父亲的死亡证明交给了父亲单位办理火化手续,之后,这份死亡证明就一直在父亲的单位保留着。

  发现两份死亡证明

  李某说,父亲意外死亡后,就财产继承问题,他和弟弟与继母发生了纠纷。李某告诉记者,大约父亲去世一个月后,继母对他说,他父亲的银行存款已经冻结了。于是,他就找律师咨询,律师说个人无权冻结银行存款。他去父亲生前存款的银行询问时,银行答复,他继母拿着他父亲的死亡证明书来办理了挂失手续,死亡证明书是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的。这让他一下子摸不着头脑了:当初父亲是在河北省平山县红十字医院去世的,所在医院已经开具了死亡证明书,淄博市中心医院怎么又给开具了死亡证明书呢?他从银行内查找到了淄博市中心医院为其父亲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落款日期是2004年10月2日。他又去了父亲的单位查询父亲死亡时开的证明书,死亡证明书还在父亲的单位保管着,他顺便拿了回来。

  “有了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就能到银行办理死者的钱。”李某说,“身份证原件在我手里,继母只有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就把父亲的钱冻结了。”

  两份死亡证明引发财产官司

  因与继母发生财产纠纷,李某和他弟弟将继母亓某告到了法院。

  记者在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李某父亲婚前与前妻有产权为80%、面积为74.86平方米的房改住房一套,与后来的妻子亓某婚后取得该住房剩余20%的产权,亓某婚前有面积为84.58平方米、产权为80%的住房一套,她与丈夫婚后取得剩余20%的产权,李某父亲病故时有银行存款 62284.19元,亓某有存款148493.16元。李某父亲去世时,名下的股票有:基金安顺3000股、基金兴和2000股、茂炼转债10股、基金惠普1000股、基金同益2000股,资金余额13443.07元。其中基金惠普1000股、基金同益2000股是李某父亲的婚前财产。李某父亲因房改房面积不足标准,单位应补偿给他住房补偿款12897.95元,该款由其单位保管。

  2005年10月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位于张店区潘南西路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归两个儿子所有,两个儿子补偿给继母39591.2 元;位于张店区中心路在继母亓某名下的房屋归继母亓某所有,亓某补偿给李某兄弟二人4792.87元;继母亓某分得丈夫存款41522.78元;两个儿子各分得存款10380.69元;继母亓某分得其名下的存款33662.11,李某兄弟二人各分得8415.52元;继母亓某分得房屋补贴2863.34 元,李某兄弟二人分得5017.3元;继母亓某分得李某父亲名下股票基金安顺2000股、基金兴和1334股、茂炼转债6股、基金惠普334股、基金同益 666股、资金余额8962元,李某兄弟二人各分得基金安顺500股、基金兴和333股、茂炼转债2股、基金惠普333股、基金同益667股、资金余额 2240.53元。驳回了继母女儿的诉讼请求。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某说,他不准备提出上诉了。

  亓某 取钱受阻遂开证明

  既然有一份死亡诊断证明,为何亓某还要去开一份呢?

  亓某告诉记者,丈夫在河北省平山县红十字医院去世后,医院给开具了死亡证明书,但她不知道这回事。后来,她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对她说,人去世了取钱需要死亡证明。于是,她就去找在淄博市中心医院工作的弟弟,弟弟领着她找到了医院的秦超(化名)大夫,开了一份死亡证明书。在盖医院的公章时,盖公章的人说还要有证明人或者单位的证明信才行,因当时国庆节放假,李某父亲的单位放假了,找不到人,证明信开不出来,弟弟签了字,证明人确实死了,这样,负责盖章的人才给盖了章。

  亓某再三对记者强调,她当初确实不知道死亡证明书已经开过一份。

  医生 信任老师开了证明

  法院在调查中也发现了李某父亲的两份死亡证明书,一份是河北省平山县红十字医院开具的,另一份是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的。那么,淄博市中心医院的这份死亡证明书是怎么开出来的呢?

  淄博市中心医院医生秦超,向记者讲述了开具这份死亡证明书的经过。他说,2004年10月2日,死者的妻子亓某在她弟弟(淄博市中心医院医生)的陪同下找到了他,当时他正在医院值班。亓某的弟弟对他说,他姐夫去世了,为了火化和注销户口,让他补开一份死亡证明书。

  秦超对记者说,因为亓某的弟弟是自己的老师,自己非常信任他,就给开了一份死亡证明书。

  卫生局 证明与事实相符

  李某对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于是找到了淄博市卫生局。

  2005年4月11日,淄博市卫生局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中有以下内容:现查明,2004年10月2日,死者的妻子亓某在淄博市中心医院普外科大夫的陪同下,找到了市中心医院心内科值班医生,要求帮助为其丈夫补开死亡证明。死者妻子讲,她丈夫于2004年9月26日在河北省西柏坡参观学习时突发疾病猝死,由于从河北省西柏坡走得急,未开死亡证明,为办理注销户口等手续,需要补开死亡证明。在调查证实亓某丈夫确已死亡的情况下,心内科值班医生才出具了死亡证明,且证明内容与事实相符,因此不属于虚假证明。

  记者到淄博市中心医院采访此事时,医务部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事已由淄博市卫生局纪委来处理。记者来到淄博市卫生局,纪委负责人给记者的答复是:此事可走司法程序解决。

  李某告诉记者,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给他们打官司带来了很大麻烦,也给死者的亲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一家人为了弄清楚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奔波了一年多。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他准备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此事。

  律师 死亡证明是继承开始的标志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的王亮律师。王律师说,我国《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中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从法律角度讲,《死亡医学证明书》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标志。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继承人开始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标志。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晓武律师告诉记者,淄博市中心医院开具这份死亡证明已经超出了其权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死亡证明导致权利人有财产损失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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