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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人身保护令”发布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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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有效的尝试。

  近日,安徽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姚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姚女士的丈夫对她和她的家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据悉,这份裁定是黄山市法院系统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据了解,2007年,认识不到一年的姚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因口角发生拉扯、殴打,一方甚至以服用安眠药进行威胁。 2011年3月,姚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法官及多方调解下,姚女士决定再给胡先生一次机会,向法院申请了撤诉。然而,2011年12月,姚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胡先生脾气暴躁,好赌,经常对其及家人进行威胁,殴打原告和原告的母亲。

  受理后,徽州区法院高度重视,安排了审判经验丰富的办案法官进行审理,并邀请区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合议庭在第一时间与辖区派出所进行沟通联系,在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有威胁、侮辱、殴打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如违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今年2月8日上午该案如期开庭,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庭审结束后,胡先生一直紧跟着姚女士离开法院,并继续进行口头骚扰。当天下午,无奈之下的姚女士,再次走进法院,向办案法官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5次报警回执单等相关证据。

  办案法官在了解情况、审查材料后,果断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同时,徽州区法院向胡先生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胡先生是否履行该裁定,同时搜集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

  “目前,姚女士的人身安全已经得到有效保护。”采访中,徽州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马万年告诉记者,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方的力度不够。“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有效的尝试。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一方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同时也可有效防止由此可能造成的相关恶性案件的发生。

  随后,记者从徽州区妇联了解到,针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急剧上升,且矛盾易激化这一特点,徽州区重拳出击,成立起由法院、公安、妇联及各乡镇、街道办等成员单位参与的“徽州区情感类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情感类矛盾纠纷排查、通报等一系列长效机制。此外,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该区在充分调研、学习的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预防和制止涉及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专项工作的意见》,综合治理家庭暴力,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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