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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遭驳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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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配偶以外的人代理协商离婚,并且其本人想要协议离婚也会受到限制。

  男方患精神疾病治疗期间,女方以其婚前隐瞒疾病为由起诉离婚。西青区法院一审认定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驳回请求。

  原告徐丽与被告张东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搬到女方父母提供的房屋内。结婚半年后,张东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被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 2011年年初,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后徐丽将张东告上法庭,认为其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史,如今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两年多来,二人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张东辩称精神疾病是在婚后出现的,现仍在治疗过程中。法院经查,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张东父母均过世,其他亲属也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是精神残疾人,原告作为妻子应给予其更多关爱和帮助,协助被告把疾病治好,应当慎重、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而不应草率地提出离婚。鉴于被告现为精神残疾人,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住房屋,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精神病人获特殊保护

  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精神病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婚姻关系问题。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的残疾主体,在我国的法律上是给予特殊保护的,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特殊要求。关于精神病人的离婚,要分两类来说明:第一类是协议离婚,由于无民事行为人无法表达自己意志,不能理解离婚的意义,而民政局也只能做形式审查,不能实质上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是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配偶以外的人代理协商离婚,并且其本人想要协议离婚也会受到限制。第二类是诉讼离婚,婚姻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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