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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不能一成不变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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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赡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同时需考虑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等,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彭利娅律师和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龙德波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结婚多年发现孩子非亲生,撤销赠与给孩子的房产是否合法?

  张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妻子徐女士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育一女张某。2002年4月,我们一家三口登记为新买的房屋共有人。在 2011年8月,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在进行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我是张某的亲生父亲。同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但房屋未做处理。我想要求撤销赠与张某的系争房屋1/3份额。因我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2生已有十年,故撤销权已消,请问结婚多年发现孩子非亲生,撤销赠与给孩子的房产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该试行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您误认为张某是您的亲生女儿而将夫妻共有房产部分进行赠与,符合上述试行意见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范畴,依法可以撤销。

  另,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建议您在得知亲子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己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赡养费是一成不变的吗?

  赵女士:我与前夫有两个儿子,长子每月工资1400元,次子在国外工作。我与前夫离婚时,与两个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从我搬出另住之日起,他们每月支付给我300元赡养费,当时,次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预付了15年的赡养费给我。虽然次子已经预先给了赡养费,但由于我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又无退休金,生活消费支出增加,且长子收入已增长,我想问,如果我向长子要求每个月再增加赡养费300元,这是合法的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但赡养费应该以保证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出发点,我们建议赡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同时需考虑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 20%-30%的标准确定。

  故,如果您的各项消费性支出总和已经达到600元左右,而您的长子具有每月多支出300元作为赡养费的承受力,您要求长子增加赡养费300元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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