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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收养的子女可有继承权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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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刘女士:我有一个同胞妹妹,出生2个月时由他人收养。现父母过世,留下一幢楼房,同胞妹妹要求参与继承,理由是父母生前她也尽了赡养义务。请问她是否能够继承?

  马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你的同胞妹妹不能作为你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遗产。但是,你的同胞妹妹长期对你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给予了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之规定,她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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