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遗产公证书系伪造

2012-12-03 20: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

  两份伪造的公证书,日期、编号、公证员签字,甚至公章,都与真的公证书一模一样,不过,即便如此形似,还是没有逃过公证员的火眼金睛。 12月22日,在合肥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合肥市中安公证处驻点公证员为记者还原了打假的过程。据了解,这是合肥市房产局与中安、衡正公证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来,查处的首起伪造公证书案件。

  12月20日下午,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走进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他自称因朋友张鹏遭遇车祸,腿脚不便,他便接受委托来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和继承公证。工作人员接过材料后发现,公证书系2004年办理的,且出证单位正是中安公证处前身合肥市公证处。由于年代较长,工作人员慎重起见,便将材料转交给驻点公证员刘永杰审查。仔仔细细浏览一遍,刘永杰发现两份公证书虽然从格式上符合要求,但继承公证书中的部分措辞却有违常理。

  按照惯例,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公证员都会在公证词上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这份公证书中,这一条却明显忽略了。此外,在查阅其他材料时,刘永杰获知张鹏是郭怜英和张永旭的儿子,几年前张永旭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现公证书中写明,郭怜英愿自动放弃属于自己的继承资格。“会不会是儿子瞒着年迈的母亲,想偷偷地独吞房产?”心生疑惑的刘永杰将两份公证书发到处里,请求同事帮忙协查。

  果然,不一会儿,档案管理人员给出答复,按照这两份公证书上的编号,他们找到了存档的公证书,一比较,当事人名字完全不符,因此可以确认两份公证书均是伪造。当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闻悉这一消息后,长舒了一口气,连声道谢:“如果没有你们的核查,一旦假公证书蒙混过关,利益受损失的当事人追究起来,我们肯定要承担责任。”

  目前,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已经没收了该男子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还将张鹏的信息共享给其他办证交易中心,以防其故技重施。(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2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