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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私生子起诉生父

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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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日前,张家港一名8岁的私生子,起诉亲生父亲索要255万元的抚养费。他的证据是此前亲生父亲写给他母亲的一份“支付300万元培养费”的《协议》。昨天,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天价抚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正值妙龄的女子陈美佳在酒桌上结识了在张家港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孙凯。两人一见钟情,不顾孙凯已婚的事实,迅速坠入爱河。此后陈美佳见“转正”无望,也与他人结婚。2004年,陈美佳生下儿子小华。

  2009年1月,陈美佳与丈夫离婚。之后,她与孙凯发生矛盾,声称“小华是孙凯的亲生儿子”,要求孙凯承担抚养费。同年3月,陈美佳和孙凯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为保障小华的生

  活学习,孙凯自愿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分五期支付300万元培养费,该培养费仅用于小华的生活学习,而且双方对该款的使用共同享有知情权。

  协议签订后,孙凯先后支付了45万元培养费。由于余款没有按期支付,陈美佳就以小华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孙凯按约支付余款255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争辩。孙凯声称,那份协议自己是在被陈美佳胁迫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而且协议内容侵犯了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拒绝支付剩余的255万元培养费。而且,孙凯在法庭上否认小华是他的非婚生子。后经 DNA鉴定,孙凯和小华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陈美佳当初收到孙凯支付的45万元“培养费”后,将其中的3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保姆费等花销,而用于小华学习、生活的费用,不到4万元。

  如何认定陈美佳与孙凯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则成为小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

  法院认为,《协议》 是因孙凯和陈美佳之间发生矛盾后签订的。《协议》名为“为了小华的生活学习”,但其中约定的“培养费”数额,远远超出苏南地区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所需。从陈美佳收取孙凯支付的45万元后的用途来看,陈美佳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小华生活学习以外的支出,所以该《协议》名为孩子的 “培养费”,实际是孙凯与陈美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由于孙凯有配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孙凯单方面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华,侵害了其妻子的利益,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小华基于该份无效协议起诉要求孙凯支付尚余未付款项,不应得到支持。

  尽管协议无效,但父母对非婚生子依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官认为,本案中小华尚未成年,孙凯作为小华的父亲,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法院实际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小华的实际需要、孙凯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由孙凯每月承担小华的抚养费1500元至小华独立生活止,同时驳回小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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