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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妻子突现千万债务

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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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塘厦的赵某与妻子杨某感情不合,上法院闹离婚。没想到诉讼期间却不断有人向法院起诉他妻子欠债不还,借款所涉总额达千万元之巨,他妻子也承认了借款属实。

  市第三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并严格审查了借款的用途。最后,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及经审查分析,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被告欠债千余万

  去年9月17日,黄某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

  为证明其主张,黄某向法院举证了四份署名借款人为杨某的借条,借条中注明的借款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订于2009年2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

  黄某表示,借款是其在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以现金形式用编织袋装着直接交付给杨某的,借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该借据是当天出具的。

  杨某亦向法院确认黄某所述的借款属实,对其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其借款投资多个项目。

  没想到诉讼期间却不断有人向法院起诉杨某欠债不还,借款所涉总额达千万之巨,杨某也承认了借款属实。

  立案后,法院经审查发现,杨某与其丈夫赵某因感情不和,赵某曾于去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随后,赵某又于今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丈夫怀疑妻子编造借款

  法庭上,赵某表示,因其妻子杨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于2009年间公然进行同居。他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杨某为在离婚中独自占有夫妻全部财产,先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其非法持有枪支,后又与他人编造出包括本案在内的一千多万元的虚假债务。

  对于这千万元债务,他完全不知情,家中也并无巨额开支,杨某不可能需要借这么多钱。

  赵某指出:对于包括本案黄某在内的所有借款,均没有要求杨某提供有效的担保。杨某没有按期还过一分钱,在屡次违约的前提下,黄某为何还继续借款给杨某,且这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除借据以外,并没有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他认为,借款是妻子杨某与黄某恶意串通而编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官让证据“说”出真相

  通过调查,法官发现,杨某在前一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发生下一笔借款,且都是现金交付,都是只有出借人和杨某两人在场,用途也简单地描述为用于生意周转,均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

  法官批准了赵某提出的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杨某又出示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证明一千多万元借款用于多个项目投资,发生借贷是合理的。

  随后,法官又对杨某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黄某称双方于对账后出具借据并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

  综上分析,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不予确认,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某、杨某及赵某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案

  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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