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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书违法?

2019-10-2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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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男子与妻子离婚时隐瞒妻子患有精神病,被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判

  昨日,武汉洪山区法院下达的一纸判决,让现年34岁的张先生陷入极度尴尬中:两年前与前妻李丹(化名)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被判令无效,这是否意味着自己现重又结婚的行为有重婚之嫌?

  张先生家住光谷。早在2004年,他经人介绍并恋爱后,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李丹成婚,后因李丹病情加重,两人曾一度协议离婚,又复婚。2009年8月,张、李二人再度前往洪山区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该局婚姻登记机关向二人颁发离婚证,并就财产分割进行登记。

  此事被李丹之母严女士得知后,甚为不满。严女士经向法院申请,提供精神病医院的鉴定结论,首先确认女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同时确认自己成为女儿李丹的监护人。

  今年5月,严女士以国家婚姻法规定为依据,以前女婿张某隐瞒妻子患精神病史为由,将为女儿颁发离婚证的洪山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近两年前的颁证行为无效。该起民告官案开庭时,民政局一度辩解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并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双方都没有提到精神病的问题,所以没有去刻意调查”。

  昨日,洪山区法院就此案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洪山区民政局对张、李二人颁发离婚证及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理由是: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该判决下达后,尽管尚未到达生效期,但作为申请离婚当事一方的张先生,闻知此讯仍是尴尬,“那么我现今的再婚岂不是有重婚之嫌”。据悉,自两年前与前妻李丹协议离婚后,张已于去年8月重又与另一女子结婚,且新婚的妻子已怀有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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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证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离婚无效

  昨日,对法院判决民政部门的离婚颁证行为违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的专家孟令志表示,“看来是有些让人尴尬,但对张先生来说,暂时无须有重婚之忧”。

  孟认为,该起行政官司中,民政局的抗辩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民政局只负责形式审查。而张先生也有委屈——在保护女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及男方自身婚姻自由幸福权冲突之间,男方有可能选择沉默。这种情况下,女方监护人应关注女方以维护女方权益,或由社会、基层组织替其主张权利,从而避免此类尴尬。

  孟令志表示,尽管法院判决民政部门颁证行为违法,但并没有判决张先生的离婚无效。在法院就其婚姻的民事行为作出判决前,他的离婚仍可以视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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