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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019-10-27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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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读者:  几年前,我与韩某认识并结婚,婚后我们生有一个女儿。没想到的是,韩某早在认识我之前就与他家乡的孙某登记结婚,并已育有两个女儿。韩某现在以他是重婚为由,不想跟我生活在一起,还说因为我们的婚姻无效,所以他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我想请问,如果我跟韩某离婚,他真的可以不承担抚养责任吗?

  
 律师: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韩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前述规定看,韩某在与你结婚前已与孙某登记结婚,因此你们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与此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与韩某所生的女儿,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韩某不因与你的婚姻无效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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